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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麗集團「網路採購資財管理系統」交易保證書
具保證書人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售方),保證與力麗集團(以下簡稱購方)「網路採購資財管理系統」交易的產品遵守下列通則(條款)之規定,並負擔責任。 一、交貨方式之規定: 1.售方應按照購方「網路採購資財管理系統」訂單之規格、條件及期限內交貨,不可擅自變更。 2.交貨日期之規定: (1)購方採購人員予售方訂單之交貨日期作為本通則依據之範圍。 (2)售方於每筆交易項目中須明訂交貨日期,若未明定交貨日期之項目,則一律以購方請購單所示之需要日期為依據範圍。 (3)因售方品質不合格退貨重交者,以最後交到合格貨品計算交貨日期,所有退貨之搬運、檢驗及公文往返時間概不扣除。 二、驗收方式之規定: 1.訂單之各項貨品於交貨後由購方派員按照訂單規格及驗收辦法驗收。 2.經檢驗不合格之貨品,售方 (1)應於限期內儘速換交合格貨品,倘因超過訂單之交貨日期時,仍以延期交貨論。 (2)如不能換交或換交後仍不合格者,應於購方通知函到日十四天內提回,逾期未提回者,購方不負保管之責。 三、罰則之規定: 1.售方須於議價確認且購方下達訂單後如期交貨,並在訂單交貨期限內交至指定地點,不得因任何理由延期或無故取消交易,茲訂定罰則如下: (1)售方延期交貨於1~3天以內者,其付款日期順延1個月,同時扣點2分。 (2)延期交貨於4天以上至1週以內者,其付款日期順延2個月,同時扣點5分。 (3)延期交貨超過1週(含)以上者,購方得隨時終止交易,同時扣點15分,且購方因終止交易所受之損失,應由售方負擔。 (4)售方若預知無法如期交貨時,須立即聯絡購方採購人員因應,若不予知會除依上述罰則處分外,將再給予5分之扣點處分。 (5)售方不得無故取消交易,違反該規定者將失去網路報價資格,同時永遠拒絕往來。 2.售方須依訂單中所規定之品質規格交貨,不得任意變更,茲訂定罰則如下: (1)售方所交產品之品質與規格依訂單驗收不合格時,准許換交乙次並扣點10分。 (2)換交之產品需立即處理,倘若超過訂單之交貨日期時,仍以延期交貨論,並適用其罰則。 (3)換交之產品如未立即處理,且超過訂單之交貨日期,購方因急需而修正不合格產品之用量使用時,購方所受之損失,應由售方負擔,並仍適用延期交貨之罰則。 (4)售方所交產品之品質與規格依訂單驗收不合格而又不能重交,或重交後仍不合格者,購方得隨時終止交易,同時扣點20分,且購方因終止交易所受之損失,應由售方負擔。 3.售方最低交貨價格之適切性: (1)售方若註明產品價格為其提供同類客戶中最低價格者,則需確實在保證期間內以最低價格交貨,不得欺瞞,若經本公司發現非為售方最低價格供貨時,除將保證期間內所有交易價格自動降低為最低價格驗收外,同時扣點5分以示警惕。 (2)合約售方依合約期限內之合約價格交貨,然若註明為合約期限內最低價格交貨時,仍以本條文(1)之規定辦理。 4.售方交貨請款之基本原則: (1)售方交貨時需隨貨附上送貨單(附回郵信封)並填妥原請購單號交本公司資財人員簽收,缺送貨單之交易資料將不予檢收。 (2)凡缺送貨單之採購物品經本廠資財人員證實已到貨而補簽送貨單者,每筆交貨資料將給予5分之扣點。 (3)售方請款時必須連同原送貨單及發票交本公司資財承辦人員辦理付款作業,售方交貨後除因現場需經長期試用始可檢收之項目外,若隔月仍未請款時,購方有拒絕補簽送貨單之權利。 5.緊急(貨交現場)交貨之規定事項: (1)售方緊急交貨或將貨品直接交付現場時,必須請收貨人員進行簽收始予交貨,若因疏忽而未簽收時一概由售方負責。 (2)若經收貨人員證實而需補簽送貨單時,每筆交貨資料將給予5分之扣點。 以上供貨通則之規定事項請各售方確實遵守,以維護自身之權益,其中罰則之扣點每一年核算一次(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總合累計扣點於上半年超出30分(含)以上時,該售方將予以停止網路報價資格六個月(含)以上之處分,若於下半年超出30分(含)以上時,則停止網路報價資格至年底。一年內連續二次扣點超出30分(含)時,則列入購方之不合格售方名錄並予以拒絕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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